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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顶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汽车与驾驶维修(汽车版)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2-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逐渐成为大多数家庭的必须品。在汽车给我们出行带来便利与舒适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这也是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逐渐成为大多数家庭的必须品。在汽车给我们出行带来便利与舒适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这也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逐步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面对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一般人的反应是赶紧报警,并积极救治受伤者。但有的人正相反,为了逃避责任,使自己不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选择逃逸,有时甚至还出现找他人来“顶包”的现象。因交通事故的“顶包”现象有时较难识别,不但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正确认定的难度,也容易使真正的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而且“顶包”的行为还会严重的妨碍公安机关正常执法,耗费大量的警力和物力,也容易使受害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既然“顶包”的危害如此之大,当“顶包”被识破时,“顶包”的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案例简介

2018年10月12日凌晨5点10分,市区道路立交桥下某路段发生了一起小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致行人蒋某昏迷,医治无效死亡。驾驶人杨某拨打了120和110后接受调查。交警经现场勘查后发现,路边的部分公共设施被车辆撞击遭到破坏。然而,在对现场勘查和肇事者杨某的调查询问过程中,警方发现了很多疑点。调查中,杨某承认自己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但却说不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甚至连当时开车的方向都说反了。警方开始怀疑,杨某并非事发时真正的肇事者,而是冒名顶替的,肇事者另有其人。为了查明真相,交警调取了事故现场周边的监控,经过对比,民警发现肇事者的相貌、身高与杨某有很大差别。在民警的进一步询问下,杨某承认车不是自己开的,真正的肇事者是杨某的老板沈某,自己是来顶包的。事发原因是沈某在驾车过程中,因拨打手机导致车辆失控,将蒋某撞伤昏迷,为了逃避责任,逃离了现场,让杨某冒名顶替。没想到的是,两人的伎俩被警方识破。后经市交警支队认定,肇事者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案中,因沈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拨打手机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逃逸,导致蒋某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还找杨某顶包。那沈某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首先,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蒋某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死亡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即交通运输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沈某在将蒋某撞伤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但不对被害人蒋某进行救治,反而逃逸后让杨某顶罪,最后导致蒋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沈某应当承担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从重处罚的结果,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杨某冒名顶包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在本案中,杨某为了帮助沈某逃避刑事处罚,以沈某的名义冒名顶替是交通肇事者,说明杨某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沈某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在客观上也实施了冒名顶替的行为,(俗称“顶包”)完全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杨某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被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在当今社会是不可避免的,但当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对受害者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及时报警,向交警部门如初陈述事故经过,切莫心存侥幸,肇事后逃逸。更不能找他人来顶包,否则结果将是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文章来源:《汽车与驾驶维修(汽车版)》 网址: http://www.qcyjswx.cn/qikandaodu/2020/1209/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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