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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交通事故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2)

来源:汽车与驾驶维修(汽车版)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被告人到案后始终辩解“眼前一团轻雾,感觉一黑,踩了一脚刹车,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撞上了”“当时不知道撞的是谁,第二天妻子华某才

被告人到案后始终辩解“眼前一团轻雾,感觉一黑,踩了一脚刹车,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撞上了”“当时不知道撞的是谁,第二天妻子华某才告诉我是李某某夫妇”。其辩解的不合理之处在于:

第一,一般而言,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都是疏于观察或者操作不当,不会出现在碰撞前5 秒内将油门踩到90%-100%的情形,因此这一情形是罕见的,显然无法用过失来评价和界定。依据生活经验,急加速一般发生在前方有车辆需要借道超车过程中,监控显示虽然在奔驰车进入乡村公路1 分钟前有一辆蓝色货车进入事发乡村公路,但奔驰车进入乡村公路2 分钟即发生事故,此时蓝色货车早已驶离事发地,故蓝色货车不应当成为奔驰车借道行使的理由,且被告人在历次供述从未提出借道超车发生事故的辩解。

第二,被告人辩称案发时自己一直靠右行使,没有改变车速,没有打过方向盘,与案发后的勘验笔录、安全气囊EDR 数据、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相矛盾。对打方向盘、油门几乎踩到底的行为,被告人多以“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怎么回事”作为理由,这些辩解与全案客观证据相悖。

第三,当日虽然有轻雾,但不影响驾驶。对此,乡村公路路口监控录像、照片可以证明轻雾不影响驾驶,4 名该路段行车人都能证实能见度较好。况且,如果当时有雾,凭借被告人多年的驾驶经验,在道宽只有5.6 米的道路上更应该谨慎驾驶、减速慢行,而不是以时速90 公里、超速125%的速度逆向行驶。

第四,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体积较大(长3 米,宽1.2 米,高1.8 米,轴距2.2 米,重0.53 吨),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未看见三轮车的辩解不合理。被告人多次供述中能准确说出被害人的三轮车的主要特征,证明被告人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判断和认知,因而实施了加速逆行冲撞的行为。

第五,被告人驾驶车辆案发前开车近一个小时,在雾重的时候能够正常避让车辆行人,但至事发地雾已经基本散去的时候却未能避让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车,被告人对此难以自圆其说。

第六,被告人案发前意识清晰。被告人驾车途中与下属及朋友有电话联系,三人证明被告人能准确处理相关事务,表达清晰。同车的证人何某某也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正常,司法精神病鉴定其在作案时无精神病。被告人辩解“大脑一片空白、不知怎么回事就撞了”与客观事实不符。

3.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较为异常。第一,被告人始终供称没有看见被撞的被害人夫妇与客观证据相矛盾。被告人供述从车后绕过往北走,没有观察被撞车辆和人员的情况,但现场勘验照片显示,车辆前方两三米就是被害人赵某某的尸体,驾车经过的马某某、肖某某也证实死者就在车前两三米,被告人此处供述既不符合现场情况,也不符合常理,因为正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都会首先关心对方被撞的情况。且医院大夫证明当时被告人的身体并无大碍,被告人以看病为由离开现场不能成立。第二,被告人藏匿手机、在村里躲藏一个下午至医院躲藏,较为反常。被告人在报警后关机,把手机扔到老宅的一个电线杆处,并且在村里躲藏一个下午,晚上躲在武清第二医院一个晚上,第二天指示华某找手机,说明其害怕公安机关找到他,这些反常行为与正常交通事故后的表现不符。第三,被告人律师杜某证明被告人在此前已经知悉所撞的是被害人夫妇。被告人称第二天华某告诉他撞死的是李某某夫妇,但华某证言证明第二天并未告诉他这一情况。且律师杜某证明在被告人三人找他咨询之前,被告人独自一人已经找过杜某,在杜某问及撞的是谁时,“后来吞吞吐吐的跟我说他听说被撞的那俩人死了”,“他听别人说的可能是跟他打官司那两个人”,所以证明被告人早已知道被撞的是李某某夫妇,在这之前被告人的手机是关机的,可以判断被告人知道被撞的人是李某某夫妇。

(二)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的分析和回应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由于被告人坚决不认罪,其辩护律师也提出了大量无罪辩护意见,庭审指控难度较大,庭审过程也较为艰辛。为有力指控犯罪,公诉人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紧紧围绕全案关键证据,抽丝剥茧,察微析疑,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逐一驳斥,指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不合事实证据和常情常理,最终合议庭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的指控,本案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1.关于被告人在案发前不能确认三轮车系李某某驾驶,其不具有杀人故意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对李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进行辨识,继而加速对李某某的车辆进行冲撞。第一,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见过李某某的三轮车,而被害人的三轮车个头大,特征明显,辨识度极高,包括被告人本人在内的多人都能说出该三轮车的特征。第二,事发地点敏感,撞击地点是在庄园以南200 米附近,被害人夫妇在案发前曾在庄园附近临时搭了一个彩钢房居住,往来市区住所和庄园的交通工具就是这辆机动三轮车,案发前被告人对这一情形是明知的。被害人的车经常出现在事发地,所以案发时被告人有理由进一步确信这就是被害人的三轮车。第三,撞击前5 秒内被告人紧急加速,如果被告人发现三轮车不是被害人的,中途应当有刹车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至撞击时才刹车,说明他在加速过程中逐步确信了自己的判断,对面驾驶车辆的就是被害人。第四,只要被告人在撞击前认为对面的人“很可能”是与他有矛盾的被害人,即便没有百分之百的确信,那么他把油门几乎踩到底紧急加速5 秒,故意冲撞,在主观上也是积极追求被害人包括死亡在内的一切后果,也应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文章来源:《汽车与驾驶维修(汽车版)》 网址: http://www.qcyjswx.cn/qikandaodu/2021/0611/1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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